1 總則
1.1 為規范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確定評價標準、原則、內容和方法,統一技術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水利行業的防洪、水電、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其他行業同類工程和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1.3 工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確定。
1.4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程序: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研究有關法規和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篩選重點評價項目,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進一步進行工程分析,調查、評價工程影響地區環境現狀,預測、評價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提出對策措施,估算環境保護投資,給出評價結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程序可適當簡化。
1.5 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分析、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識別、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環境監測與管理、投資估算、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風險分析、公眾參與和評價結論等。
1.6 環境影響評價可分為:水文、泥沙、局地氣候、水環境、環境地質、土壤環境、陸生生物、水生生物、生態完整性與敏感生態環境問題、大氣環境、聲環境、固體廢物、人群健康、景觀和文物、移民、社會經濟等環境要素及因子的評價。
1.7 工程建設對流域造成較大影響時,應分析工程對流域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1.8 單項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可分為三級。評價工作等級應根據工程特性和影響地區環境特征,按HJ/T 2. 1一 2. 3-9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T 2. 4-199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T 19-199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等規定進行判定。
1.9 環境保護目標應包括環境保護敏感目標與保護區域應達到的環境質量標準或功能要求。
1.10 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工程概況與工程分析
2.1 工程概況
2.1.1 工程概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流域(河段)規劃;
b. 工程地理位置;
c.工程任務、規模與運行方式;
d.工程總布置與主要建筑物;
e.工程施工布置及進度;
f. 淹沒、占地與移民安置規劃;
g. 工程投資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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